
学生资助工作是促进教育公平、落实国家惠民政策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等接受教育、顺利完成学业的基础性工程。随着我区学生资助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减轻了困难学生家庭负担,助力学生成长成才。为全面保障2026年春季学期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1150元/学期),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宝安区普通高中正式学籍且学籍与就读学校一致,并按国家规定学制修读的在校学生;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普通高中国家免学费(公办学校1131元/学期;民办学校:省一级学校1131元/学期、市一级学校1041元/学期、未评级学校996元/学期),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宝安区普通高中正式学籍且学籍与就读学校一致,并按国家规定学制修读的在校学生;
2.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学生),或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学生)或低保家庭成员,或特困供养学生(含孤儿、困境儿童),或残疾学生,或深圳低保(含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或烈士、因公牺牲军警等子女;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1150元/学期,紧缺专业学生助学金1000元/学期),基本申请条件:
1.宝安区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中职学校国家免学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基本申请条件:
1.宝安区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
2.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残疾学生;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4.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高中阶段(含中职)特困生住宿费补助(450元/学期),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宝安区高中阶段(含中职)正式学籍且学籍与就读学校一致,并按国家规定学制修读的在校寄宿学生;
2.具有深圳户籍的低保、残疾、特困供养、孤儿、烈士子女等重点保障人群学生;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六)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寄宿生:小学625元/学期、初中750元/学期;非寄宿生:小学312.5元/学期、初中375元/学期),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宝安区义务教育学段正式学籍且学籍与就读学校一致,并按国家规定学制修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中小学(含中职)特困生学生服费资助(小学700元/年,一次性发放;中学800元/学期,一次性发放),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宝安区中小学(含中职)正式学籍且学籍与就读学校一致,并按国家规定学制修读的在校学生;
2.具有深圳户籍的低保、残疾、特困供养、孤儿、烈士子女等重点保障人群学生。
(八)对已享受保育教育费减免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期500元,基本申请条件:
1.在我市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幼儿园就读的常住人口(监护人是深圳户籍的,或者是持有深圳有效居住证的,与申请儿童在同一户口)
2.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包含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保边缘、临时救济家庭)、孤儿、残疾儿童和烈士子女等,证件材料不限地区。
(九)对未享受保育教育费减免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标准和范围按照我市原有政策执行,不增不减,保持政策稳定性。资助标准为深圳户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和残疾儿童每生每学期1750元、深圳户籍的孤儿和烈士子女每生每学期3500元,基本申请条件:
1.在我市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幼儿园就读的深圳户籍儿童。
2.享受我市民政部门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家庭(含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保边缘、临时救济家庭)的儿童、残疾儿童、孤儿和烈士子女。
(一)申请免学费、学生服费资助、住宿费资助的学生应提交建档立卡、脱贫相关证明、残疾、低保家庭、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本人的相关证件材料。
(二)申请国家助学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的学生应提交自述家庭经济困难说明及困难证明相关材料。
(三)申请学生服费资助、住宿费资助的学生应同时提交深圳户籍证明。
(四)已享受保育教育费减免的困难儿童监护人应提供深圳户籍身份证或深圳有效居住证,各类儿童按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残疾儿童需提供残疾证,家庭经济困难需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保边缘人员救助证、临时救济证明等,孤儿和烈士子女需提供相关证明。
(五)未享受保育教育费减免的困难儿童应提供儿童本人深圳户籍身份证,各类儿童按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残疾儿童需提供残疾证,家庭经济困难需提供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保边缘人员救助证或临时救济证明等,孤儿和烈士子女提供相关证明。
(六)已在2025年秋季学期提交了申请且困难证明在有效期内的,在2026年春季学期再次申请时则只需提交申请表。新申请的学生需要提供“申请表”“身份证或户口本”“银行卡复印件”“相关困难材料”。
各位家长、学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向所在学校、幼儿园提出资助申请,并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确保填写信息、提交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申报材料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提交。
各学校、幼儿园由班主任、主班老师或科任老师接收学生申请材料,并上报年级,经年级初审后,提交学校(幼儿园)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区教育局终审通过后,按程序拨付。请各位家长、学生在申请通过后,尽快办理好社会保障卡,并保障银行账户可正常使用。
以上资助项目申请按照各学校、幼儿园通知时间提交办理,如需了解详细申报流程可联系所在学校德育处、幼儿园相关负责人。
内容来源:宝安区教育事业发展中心